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宁波工研院关于招收培养课题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日期:2012-07-19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宁波工研院
关于招收培养课题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2011年4月27日)
 
为拓宽我所与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的合作渠道,满足学科发展需求,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全面实施课题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经主管所领导同意,研究生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课题研究生主要是由我所导师和合作方的有关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课题和论文研究工作。课题研究生在合作方取得研究生学籍,完成课程学习后到我所全职参与课题和论文工作。课题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由合作方负责实施。
 
第二条 根据全所学科专业布局,全面开展硕士、博士二个学位级别的招生培养;招生类型:主要为学术型硕士、博士和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招生途径主要依靠双方导师协商推荐,也可由研究生本人依据实际需求,并征得学籍所在方导师和学校主管部门或院系同意,向我所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部审核落实相关事宜。
 
研究生部每年依据学科专业需求,对外公布课题研究生滚动招生计划。
 
第三条 课题研究生全职在所从事课题和论文工作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四条 课题研究生入所后的培养方式参照我所同类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
 
课题研究生在所在事业部或课题组须定期向所在事业部或课题组报告文献阅读、课题调研、科研进展、实验结果等情况。同时,参加所内研究生学年考核。
 
第五条 课题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依据合作方要求组织实施。在双方认同的情况下,也可在所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课题研究生在所从事课题和论文研究期间,须参照所内全日制研究生的成果要求,完成相应的成果,并作为其能否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考核依据。其成果归属按照招收课题研究生的协议办理。
 
第七条 课题研究生入所后,由研究生部免费安排入住研究生公寓2人间(水电费自理);每月由导师课题组支付300元用餐补贴,支付硕士生不低于500元/月,博士生不低于700元/月的助研奖酬金;每年由导师课题组资助,研究生部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节假日和高温季节由导师组给予适当的补贴。此外,课题研究生在所期间,依然享受其学籍所在方的一切待遇。
 
第八条 课题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纳入全所研究生教育总体规模。课题研究生入所后实行导师负责制,在导师指导下开展课题和学位论文研究。研究生部为课题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配合各事业部和导师课题组,做好课题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和总体策划。
 
第九条 课题研究生在确定来所之前,须由本人填写课题研究生来所合作培养申请表,并与双方培养单位签署课题研究生招生培养协议,明确在所期间的指导教师、合培期限、科研任务、主要职责、成果要求、成果归属、奖助待遇、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宜。
 
攻读博士学位的课题研究生,如因课题研究需要,可直接申请来所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任务。课程学习期间享受同类课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
 
课题研究生在所期间,原则上不宜更换导师和学位论文课题,如遇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双方培养单位同意,双方导师认可,可以有一次更换机会。如果二次提出更换申请,不予认可,解除在所合作培养协议。
 
课题研究生离所时,须向导师课题组提交离所工作总结,并与所内其他研究生一样,办理相关的离所手续。指导教师应按照合作方的要求给出书面评定意见,由研究生部审核后统一寄发。
 
课题研究生在所期间的各类补贴,均由相关事业部或导师课题组支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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