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稿)
日期:2011-0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学位评定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工研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需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25名研究员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工作人员组成。依据学科专业需要,可聘请所外兼职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与工研院行政班子同步。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由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或其他业务的院领导担任。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中科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和中科院研究生院相关学科群学位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本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二) 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 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 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 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六) 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 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或者运用现代通信技术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全体委员可以就某一议题进行单独通讯评议表决。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全体会议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表决结果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特殊情况时,对某一议题采取单独通讯评议,其表决方式均为实名制表决。参加通讯评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总数的三分之二(含),同意票数超过全体投票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表决结果由职能部门报主席或副主席审核后公布。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授予初审或讨论其它事宜时,如出现意见不一致,可增加复议或做出暂缓处理的决定。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可授权主席或副主席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变动,职能部门可视情况提出人员增补建议,经主席、副主席确认,即可增补相应的人选。 
 
第九条 研究生部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本组织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稿)》同时废止。本组织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